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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行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焦锁玉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审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委托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焦锁玉,女。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6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9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振玲审 判 员  肖立新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林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