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临漳县兴邺粮油有限公司与河北德兴饲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漳县兴邺粮油有限公司,河北德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临民初字第535号原告临漳县兴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政府行政中心西五楼。法定代表人黄生林,任董事长。被告河北德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海涛,任总经理。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日,原告临漳县兴邺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兴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提供了玉米等粮食,被告给付原告部分粮食货款后尚欠原告粮食货款199922.2元。原、被告对所欠货款金额无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北德兴饲料有限公司于签订调解书时给付原告临漳县兴邺粮油有限公司粮食货款15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所剩粮食货款49922.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3420元,由原告临漳县兴邺粮油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冀韵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