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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文艺与张立涛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艺,张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周文艺,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立涛,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柘执字第26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涛豫NCQ9**丰田牌白色轿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立涛豫NCQ9**丰田牌白色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学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