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文艺与张立涛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艺,张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周文艺,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立涛,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柘执字第26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涛豫NCQ9**丰田牌白色轿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立涛豫NCQ9**丰田牌白色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学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