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张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平,常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卫民,主任。上诉人张建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平未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裘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