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绵阳西部冷都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博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西部冷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博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西部冷都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博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博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