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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海风、陈爱娣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风,陈爱娣,杨天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25号被执行人王海风。被执行人陈爱娣。被执行人杨天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王海风、陈爱娣、杨天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海风、杨天夫应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6162元,被告陈爱娣连带负担其中的5727元。因各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所等单位,也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