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昌洪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洪,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昌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罗福元,男,生于1957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影梦,职务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瑞,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洪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昌洪及其代理人罗福元于2015年3月12日、2015年4月13日两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昌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昌洪负担。审 判 长  覃永春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吉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