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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汤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醴陵市。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在醴陵市城东市场横塘经营一家名为“文雅”的旅馆,在旅馆经营期间,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介绍、容留他人在其旅馆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介绍、容留汤某某与杨某、贺某某与冯某某在其旅馆的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文雅”旅馆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汤某某、杨某、贺某某、冯某某四人。另经审理查明:1、汤某某、贺某某二人系相约前往被告人汤某某经营的旅馆嫖娼,由汤某某出资,在嫖娼过程中被抓获,尚未支付嫖资;2、公安机关对在上述旅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汤某某、杨某、贺某某、冯某某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醴陵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通话详单;2、证人汤某某、杨某、贺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并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敏洁审 判 员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彬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