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门丽萍与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门丽萍,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436-4号申请执行人门丽萍。被执行人方森奎。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峰。申请执行人门丽萍与被执行人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门丽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万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子陵397号房地产(在另案处置中)和被执行人方森奎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256号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门丽萍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门丽萍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森奎、杭州富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