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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金荣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荣,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陈金荣,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龙,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金荣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李龙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