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梁某某,女,侗族,住址广西柳城县。被告:罗某某,男,壮族,农民,住址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周尚值,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