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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9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970-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法定代理人华某。委托代理人薛文连。被执行人李某。薛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1)相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准予原告薛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女儿薛某乙由被告李某抚育。三、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薛某甲存款及经济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现在被告薛某甲处的转角底柜一套(价值500元)归被告李某所有,由原告薛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被告李某。五、驳回原告薛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因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薛某甲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给付人民币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薛某甲的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3年6月7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2014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相执字第97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因银行存款不足,仅扣划到9038元。2015年3月11日,扣划到968元,合计10006元,该款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法院多次到银行、房管、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获。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某的确切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线索。据申请执行人反映:听说李某已再婚,嫁到常熟,具体也不清楚,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0006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