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彦飞与郑晓等人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飞,郑晓,陈小燕,艾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048-3号申请执行人刘彦飞。被执行人郑晓。被执行人陈小燕。被执行人艾永宁。本院依据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三执字第104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郑晓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美林新东城B区2-商铺1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1844**号)、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美林新东城B区2-商铺2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1844**号)及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美林新东城B区2-商铺3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1844**号)三套商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晓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美林新东城B区2-商铺1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1844**号)、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美林新东城B区2-商铺2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1844**号)及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压走廊北侧美林新东城B区2-商铺3号(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1844**号)三套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