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部分执行款,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非审判员 梅 以 全审判员 吴 昌 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