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文军与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军,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德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胡文军。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东街898号。法定代表人:冯海斌。原告胡文军与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底处于停产状态,后经德清县开发区管委会协调,从2014年7月至9月原告留守在被告公司处理一些善后事宜。原告每月工资6000元,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18000元。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9月工资18000元。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于2014年6月停产,公司从内部选取原告等员工作为留守人员处理公司供应商欠款及员工的社保等事宜,原告每月工资6000元,时间为2014年7月至9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共计18000元至今未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留守人员待遇情况;2.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数额明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文军支付工资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内容无正文)审 判 长 徐银银人民陪审员 马娅鸣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丽上述款项请汇入以下账户(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名称):户名: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3×××70开户: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