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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路亮与孙骁、徐晓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亮,孙骁,徐晓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路亮,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被申请人:孙骁,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被申请人:徐晓雷,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申请人路亮于2015年2月5日因与被申请人孙骁、徐晓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孙骁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查封。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路亮未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该案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未对查封财产采取解除查封措施。2015年4月8日申请人路亮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路亮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路亮所有的吉AD71**号小型轿车的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孙骁所有的吉CD5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的查封。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