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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郴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457.76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金额7912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4.76元(自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共计10天,计算方式:791294元×10天×1.75÷10000=1384.76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5313元,申请执行费10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