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冯树文与武备、王修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备。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修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树文,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世忠,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冯树文与原审被告武备、王修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旅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武备、王修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备、王修康与被上诉人冯树文的委托代理人王世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备、王修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备、王修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备、王修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上诉人武备、王修康负担。退还上诉人武备、王修康上诉费23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