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