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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