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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柳瑞芳诉被告许新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柳某某,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被告许某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