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初字0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00029-4号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顺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3620000元,案外人霍新国以其所有存款3500000为原告提供担保。2015年4月13日,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保全,本院已已裁定解除对被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保全措施,固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亦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霍新国存款350000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凌峰审 判 员 崔广华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