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赵正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赵正兴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张晓华。委托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昊,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诉被告赵正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正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正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对被告赵正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华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