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晓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5)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恩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9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曹某某、周某)由南向北行驶至101国道凌源市辖区378公里+300米路段时,与行人杜某某相撞,致杜某某当场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杜某某系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此事故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周某、杜某某无责任。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供认,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9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曹某某、周某)由南向北行驶至101国道凌源市辖区378公里+300米路段时,与行人杜某某相撞,致杜某某当场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杜某某系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此事故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地: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周某、杜某某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9时5分许,丈夫杜某某在101线凌源市378公里+300米路段被一轿车撞死。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9时5分许,我表弟李某某驾驶我的辽******号小型轿车在101线凌源市378公里+300米路段将杜某某撞死。3、证人周某、曹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9时5分许,乘坐李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在101线凌源市378公里+300米路段将一行人撞死,怎么撞的我不知道。4、证人柳某某、彭某、于某某、杨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9时5分许,杜某某在101线凌源市378公里+300米路段被一轿车撞死。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李某某对于2015年1月29日9时5分许,驾驶辽******号小型轿车在101线凌源市378公里+300米路段将一行人撞死的事实和过程全部供认。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肇事现场情况。7、凌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杜某某死因。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经过。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适格。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据此对被告人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恩军审 判 员 杨秀华人民陪审员 尹 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庆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