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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炳福与郑世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福,郑世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吴炳福,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委托代理人:梁艳,系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世亮,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福与被告郑世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世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炳福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炳福撤回对被告郑世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原告吴炳福负担。审判员  彭希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飞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