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焦旗国与翟金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旗国,翟金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旗国,男,45岁。委托代理人魏殿安,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金花,女,48岁。委托代理人倪慧龙,律师。上诉人焦旗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旗国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旗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13元(上诉人已交纳),减半收取2556.50元,由上诉人焦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迟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