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苏执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苏执字第015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0000元,本院已将案件款65000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强制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