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艾吉先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46-2号被执行人艾吉先,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艾吉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艾吉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地的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登记管理机关、向被执行人原籍地的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除在南京市看守所扣押的部分现金和金银首饰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2014年11月5日本院接收了南京市看守所移交的被执行人的现金1346元、金银首饰项链1条、戒指1枚、手镯1只。后本院将上述现金1346元交作罚没款,并将金银首饰委托评估拍卖,2015年3月5日上述物品以5002.93元拍卖成交,现该拍卖执行款在扣除支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后已交作罚没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财产移交清单、评估拍卖材料,转付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当依法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艾吉先的被扣押财产已执行完毕,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陈寿泉审判员 查 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