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金华华晟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采云间茶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采云间茶叶有限公司,金华华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采云间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金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华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锦华。上诉人浙江采云间茶叶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浙江采云间茶叶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约定本案标的物制作地点在金华市金东区,因此此案应由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吴 建代理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