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