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