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鲁×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99号原告:鲁×,女,汉族。被告: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承担。审判员 付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佳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