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蔡海红、赵正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746号原告:陈小波。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海红。被告:赵正卫。被告:庞明杰。原告陈小波与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云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小波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文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小波起诉称:被告蔡海红、赵正卫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3日,被告蔡海红由被告庞明杰担保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期,双方尚约定被告若不按时还款,尚应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并由被告蔡海红、庞明杰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偿还给原告借款26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庞明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原告陈小波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被告蔡海红、赵正卫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及被告蔡海红、赵正卫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蔡海红由被告庞明杰提供担保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若未按时还款,尚应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事实。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花费了律师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陈小波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了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三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陈小波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波与被告蔡海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蔡海红理应及时还本付息。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偿还的,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过高,本院酌情降低至按月利率1.78%的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海红、赵正卫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被告蔡海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赵正卫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庞明杰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担保范围,被告庞明杰应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小波借款2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7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陈小波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庞明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7元,减半收取2888.50元,由原告陈小波负担188.50元,由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