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与栾某、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栾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栾某。被执行人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422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在湖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通过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敏谷城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4月13日。评议地点:执行局(407室)。参加人:审判长杨明海、审判员朱正东、方正友。记录人书记员王成敏。评议记录如下:杨:本院在执行张某、陈某与栾某、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422480元(案情略)。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在湖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通过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朱:可以将执行中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方: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院(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