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玉琴与被执行人徐志荣、徐梅花��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琴,徐志荣,徐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潘玉琴,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徐志荣,男,1970年7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梅花,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潘玉琴与被执行人徐志荣、徐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玉琴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8000元及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徐志荣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城后花苑B幢502室房产已在(2013)德执字第869号执行案中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潘玉琴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敏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