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双英诉长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英,长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26号原告王双英,女,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长子县公安局,住所地长子县钟楼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作华,长子县公安局丹朱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皇甫卫斌,长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英诉被告长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王双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英以被告同意继续侦察其举报案件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双英承担25元。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