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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04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思奇与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思奇,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04748号原告姜思奇,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新城子村。被告曹永亮。原告姜思奇与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姜思奇未能提供被告沈阳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亮的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姜思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