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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雷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居丰镇市,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居丰镇市,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9月7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7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租赁丰镇市万龙商厦二楼、三楼经营服装,由雷某负责管理日常工作,雇佣杨某作为夜勤人员。万龙商厦内部楼梯,晚上18点下班后由万龙商厦管理人员将二三楼通往一楼的门上锁次日早上再打开。从万龙商厦一楼外跨楼梯可以进入二楼以上楼层,各楼层还有一道门,钥匙由各楼经营者掌控。2013年9月5日晚上,杨某在万龙商厦二三楼值班,雷某等人晚上下班后从外边用U形锁将三楼的门锁住,二楼的卷闸门锁好后离开。当天晚上22时30分许,丰镇市万龙商厦发生火灾,造成整个商厦内大面积烧毁,二、三楼夜勤人员杨某因通道被锁无法逃生死亡。经乌兰察布市消防中队鉴定,一楼商场内晚上处于电路通电状态,起火点上方区域内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另查明,火灾发生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并经公证。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雷某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证书、火灾事故损失评定、证人证言、被告人雷某、袁某的供述、事故调查报告及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和被告人雷某作为万龙商厦二、三楼的经营承包商和直接经营管理者,对商场的安全未尽到管理职责,为了自身财物不被丢失,在晚上商场关门后,封锁了其承包的商铺内的安全逃生通道,火灾发生后,致被害人杨某无法逃离而死于火灾现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瑞霞审 判 员  程 英人民陪审员  康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