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郑佰新与被执行人王金星、阎秀姣、湖州吴兴金王塑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144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执行,被执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8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佰新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巍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