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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x与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郭x,男,汉族。被执行人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郭xx之妻。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25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及郭xx、李xx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偿还债务。本案一时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确立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