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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与邹明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邹明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51号原告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801棚户区二郎峡村11号附1-13、1-14号。投资人刘祥福。被告邹明星,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邹明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娄眉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