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董荣宝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庆,董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庆,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团结路15号。被执行人董荣宝,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育才中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荣宝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清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