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陆艳与董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陆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