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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陆艳与董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陆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