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云里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牛军峰,隆尧县人.本院在执行(2013)隆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李云里与牛军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云里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