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褚文斌、高丽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褚文斌,高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褚文斌。被执行人高丽威。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其对被执行人褚文斌、高丽威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4)B6-3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河计育征字(2014)B6-3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褚文斌、高丽威于2013年8月3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一男孩,要求其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1075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4)B6-3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4)B6-3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