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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刘某甲,1977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某乙,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