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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XX,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小艳。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刘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久 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超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