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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双泉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宜凯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双泉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宜凯商贸有限公司,吴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双泉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双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双泉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吴双泉、安庆市宜凯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99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