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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忠鹏与被上诉人王素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鹏,男。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萍,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忠鹏与被上诉人王素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忠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代理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田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