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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任少雨与卢立新、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少雨,卢立新,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任少雨,男,1969年3月24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卢立新,女,1959年9月21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吕霞,女,1961年1月18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雨诉被告卢立新、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任少雨负担。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