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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士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峰,温丹,王得联,王昌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士峰,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吕庄行政村吕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86********。被告:温丹,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县黄口乡李老庄村昊寨组***号,身份证号4114811985********。被告:王得联,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吕庄行政村吕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68********。被告:王昌杰,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吕庄行政村吕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77********。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士峰、温丹、王得联、王昌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