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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周焱夫、余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江西省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忠,该行洲湖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快平,该行洲湖支行副行长。被告周焱夫,安福县国土局职工。被告余飞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焱夫、余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