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周焱夫、余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江西省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忠,该行洲湖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快平,该行洲湖支行副行长。被告周焱夫,安福县国土局职工。被告余飞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周焱夫、余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桃 来自